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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8.21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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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職期調任之職位,以工作性質相近之機關首長、副首長及機關內部第一級單位主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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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職位不列入職期調任範圍: 一、政務官及民選首長。 二、所任職位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者。 三、無適當職位可資調任者。 四、經本院准得不予調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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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主管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 前項人員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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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屆滿調任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綜合考評後,予以調任。 前項考評標準,由各部、會處、局、省 (市) 政府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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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並以每年六月或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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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屆滿調任人員,各機關應於職期屆滿前三個月,就內部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擬議調整職務層請主管機關辦。但簡任級人員,應層請本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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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經呈奉准外,逾期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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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調任人員,得依出差旅費規則規定,給其本人及眷屬赴任旅費,並發給搬遷費。 前項調任人員,如有子女在學者,其轉學依照規定優先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8.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