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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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職期調任之職位,以工作性質相近之機關首長、副首長及機關內部第一級單位主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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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