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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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屆滿調任人員,各機關應於職期屆滿前三個月,就內部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擬議調整職務層請主管機關核辦。但簡任級人員,應層請本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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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第 7 條的規定,對於職期屆滿調任人員,應在職期屆滿前三個月就內部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擬議調整職務層請主管機關核辦。對於簡任級人員,則應層請本院核辦。 參考資料: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範例:例如,當某一位簡任級人員的職期屆滿需要調任時,依照該條規定,應層請本院核辦。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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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