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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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屆滿調任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綜合考評後,予以調任。 前項考評標準,由各部、會處、局、省 (市) 政府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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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第 5 條,根據法條內容,職期屆滿調任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綜合考評後,予以調任。這表示在職期屆滿時,根據個人的品德、學識、才能和服務成績等方面進行綜合考評,以決定是否進行調任。 參考資料中,對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務人員的職期調任安排,有提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五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該等考評標準。這樣的範例便符合法條所提到的需由主管機關來訂定考評標準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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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