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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並繼續任職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接續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留職停薪後回職薪者,視為年資銜接,其休假接續核給。
  2. 公務人員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休職復職,及因撤職或受免職懲處後再任屬年資未銜接之情形者,其休假之核給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3. 第一項前段人員年資未銜接者,其轉任或再任當年度休假日數,以其計至任用前一年年終之休假年資,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休假日數,到職當年轉(再)任前後在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並扣除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發給獎勵之休假日數後核給,其尾數之計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年資未滿一年者,以七日按上開比例計算之。次年一月起,以其休假年資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公務人員因前二項以外事由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停職依規定復職屬年資未銜接之情形者,亦同。
  4. 公務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轉任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之核給依前項規定。但原職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者,其休假之核給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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