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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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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功績獎章、楷模獎章,除情形特殊者外,由請頒機關於事實確定後三十日內詳細填具功績(楷模)事實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報請主管院頒之。
  2. 2.服務獎章,由請頒機關核實填具請頒名冊,由主管機關報請主管院或授權之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分批頒給之。
  3. 3.功績(楷模)事實表之格式如附表一;請頒服務獎章之名冊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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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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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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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除情形特殊者外,由請頒機關於事實確定後三十日內詳細填具功績(楷模)事實表,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