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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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行政院其他主管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一)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協調、執行規劃事項。 (二)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事項。 (三)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訓練之辦理事項。 (四)受各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訓練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 (一)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訓練計畫。 (二)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進修計畫。 (三)規劃辦理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 (四)得視業務需要,辦理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 (五)辦理所屬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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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 3 條的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行政院其他主管機關有以下的權責: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 協調、規劃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2. 辦理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訓練、進修事項 3. 辦理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的訓練事項 4. 受委託辦理各機關學校的訓練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 1. 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訓練計畫 2. 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進修計畫 3. 規劃辦理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訓練、進修事項 4. 根據業務需要,辦理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訓練、進修事項 5. 辦理所屬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的訓練。 在這個法條中,有關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的解釋,參考了政府採購法、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相關規定。其中,對於該法規所屬的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事項的規劃和辦理有了明確的指導。具體案例包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調、執行規劃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事項,以及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訓練計畫的權責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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