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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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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長國外進修期間者,應列舉不能依核定計畫完成進修之事實及理由,並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准。
  2. 2.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選送國外進修之機關、學校,應於選送進修前擬訂選送進修計畫,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循預算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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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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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長國外進修期間者,應列舉不能依核定計畫完成進修之事實及理由,並取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