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回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