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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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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七條第六款
所稱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指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代表公股之董事、
監察人
及其他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等人員。
本法
第十七條第八款
所稱
行政法人
有給專任人員,指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之董(理)事長、首長、董(理)事、監事、繼續任用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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