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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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或於休息日出勤者,機關(構)應於原因消滅後,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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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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