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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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機關之服勤事項,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之。
- 2.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軍職人員之服勤事項,得由該會依其勤(業)務需要自行規定之。
- 3.派駐(境)外人員之服勤事項,在基於業務特殊性及統一指揮監督之需要下,得由外交部、大陸委員會分別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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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