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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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部應由他造負擔者,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還之。其未繳還者,涉訟輔助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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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5條規定,給予涉訟輔助的公務人員如果在訴訟案件中律師費用應由他人承擔,那麼部分或全部已經給付的費用應當由公務人員返還。如果未繳還,則應由涉訟輔助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繳還。 依據相關法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5條規定公務人員在訴訟案件中律師費用的返還問題,並提出相關的應繳還期限和處理程序。
相關函釋 1 則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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