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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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op07865
3 years ago
公務人員
1.比照:不是保障法適用、準用對象
2.執行職務
3.民選公職人員:e.g.縣市首長、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
4.其他~:e.g.在機關或營造物內的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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