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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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長、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決定之;縣(市)長由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
- 2.直轄市議會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執行職務涉訟之輔助事項,直轄市議會議長由行政院決定之;縣(市)議會議長由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各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發給。
- 3.鄉(鎮、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由縣政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各鄉(鎮、市)公所發給。
- 4.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執行職務涉訟之輔助事項,由縣政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發給。
- 5.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因委辦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由委辦機關決定並發給涉訟輔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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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