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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
  2. 服務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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