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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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
- 2.服務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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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涉訟時自行延聘律師,需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律師費用。而服務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次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未能在期限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一次,但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舉例:某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因涉及民事訴訟案件,自行延聘律師提供輔助,並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律師費用。服務機關在接受申請後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若未能如期作出決定,可以延長一次,但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需通知該公務人員。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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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