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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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由服務機關為其延聘律師者,人選應先徵得該公務人員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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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為其延聘律師,人選應先徵得該公務人員的同意。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條和第22條,公務機關應根據該公務人員的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并且依法執行職務時有權獲得輔助。例如,被告應否准予涉訟輔助的判決案件就是一個與此條例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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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