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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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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所稱輔助,係指服務機關為公務人員延聘律師,或公務人員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
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指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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