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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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6 條的規定來看,該條指明了輔助的範疇,包括服務機關延聘律師,或公務人員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另外,根據法條規定,延聘律師的服務內容包括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 舉例來說,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這表示在涉及法律訴訟的情況下,公務人員有權利獲得服務機關提供的法律輔助,這也符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6 條的規定。 然而,我無法直接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法條的逐條釋義。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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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