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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輔助,係指服務機關為公務人員延聘律師,或公務人員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
  2.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指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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