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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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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輔助,係指服務機關為公務人員延聘律師,或公務人員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
  2. 2.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指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6 條的規定來看,該條指明了輔助的範疇,包括服務機關延聘律師,或公務人員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另外,根據法條規定,延聘律師的服務內容包括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 舉例來說,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這表示在涉及法律訴訟的情況下,公務人員有權利獲得服務機關提供的法律輔助,這也符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6 條的規定。 然而,我無法直接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法條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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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輔助,係指服務機關為公務人員延聘律師,或公務人員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