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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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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
被告
或
參加人
;在刑事訴訟
偵查程序
或
審判程序
為
自訴人
、
告訴人
、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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