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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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中提到的「涉訟」指的是在依法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牽涉到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舉例來說,這可以包括在民事訴訟中作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或在刑事訴訟的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中作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參考資料可舉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3 條和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2 條。根據這些資料,可以看出公務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牽涉到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其服務機關應該提供律師來協助其辯護,這也是涉訟輔助的一部分。
相關函釋 2 則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偵查程序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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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