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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2. 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審判程序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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