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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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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2. 2.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審判程序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中提到的「涉訟」指的是在依法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牽涉到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舉例來說,這可以包括在民事訴訟中作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或在刑事訴訟的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中作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參考資料可舉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3 條和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2 條。根據這些資料,可以看出公務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牽涉到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其服務機關應該提供律師來協助其辯護,這也是涉訟輔助的一部分。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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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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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