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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因其長官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署名下達之書面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其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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