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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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其長官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署名下達之書面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其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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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4條,若公務人員因長官發出書面命令執行職務而涉及訴訟,則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不過,如果長官的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則不能視為依法執行職務。這表示即使公務人員依照長官的命令行事,也必須遵守法律,若命令違法則不會被視為依法執行職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警察因上級命令進行非法搜查而導致涉及訴訟,根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4條的規定,這名警察不能視為依法執行職務,因為行為違反了刑事法律。這種情況下,該警察就不符合申請涉訟輔助的條件,無法獲得相應的法律協助。
相關函釋 1 則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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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