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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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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因涉訟輔助的需求必須是在依法執行職務的範圍內,由其服務機關就其職務權限範圍進行評定,是否符合法令規定。這表示公務人員必須是在執行正式的公務工作時涉及訴訟,才有資格獲得輔助。在這種情況下,服務機關有權根據具體案情客觀審查是否符合依法執行職務的標準。 我不知道有關的範例。

相關函釋 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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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