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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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因涉訟輔助的需求必須是在依法執行職務的範圍內,由其服務機關就其職務權限範圍進行評定,是否符合法令規定。這表示公務人員必須是在執行正式的公務工作時涉及訴訟,才有資格獲得輔助。在這種情況下,服務機關有權根據具體案情客觀審查是否符合依法執行職務的標準。 我不知道有關的範例。
相關函釋 3 則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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