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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依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之規定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2. 各級主計機構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高低依序辦理甄審。
  3. 第一項陞遷序列表,由總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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