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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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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核定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任條件。
  2. 2.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二款以上者亦同。
  3. 3.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4. 4.第二項規定之陞任評分標準表,由總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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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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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15 條規定:「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