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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職務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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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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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處及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主計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總處單位主管與所屬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遷調。 二、各級主辦(管)人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三、各級主辦人員與上級主計機關(構)主管人員之遷調。 四、各級佐理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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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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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員額編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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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任免遷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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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遴用陞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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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職務遷調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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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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