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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任免權責機關(構)應就前條擬遷調人員之服務成績及業務需要予以遷調,成績特優者,並得遷調較重要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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