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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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期遷調之各級主辦人員,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主動協商其他屆期遷調之主辦人員,依程序報請權責機關(構)辦理職務遷調。屆期未主動協商辦理遷調者,各一級主計機構應於每年四月至八月為其辦理職務遷調,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將辦理職務遷調情形及尚待遷調人員名冊陳報總處統籌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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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屆期遷調之各級主辦人員,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主動協商其他屆期遷調之主辦人員,依程序報請權責機關(構)辦理職務遷調。屆期未主動協商辦理遷調者,各一級主計機構應於每年四月至八月為其辦理職務遷調,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將辦理職務遷調情形及尚待遷調人員名冊陳報總處統籌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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