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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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公股董事及監察人支領之報酬,其超過政府規定兼職酬勞費部分,應繳作原投資事業機構之收益。 專任公股董事及監察人支領之報酬,其與員工一致性項目之薪給、獎金及福利金等,依各該民營事業規定之報酬標準支給。但原投資事業機構之主管機關在該報酬標準範圍內,認有為不同規定之必要者,從其規定,超過規定部分,應繳作原投資事業機構之收益。 依公司章程所定,列於盈虧撥補表內分配之董事、監察人酬勞部分,不論兼任、專任者均應繳作原投資事業機構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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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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