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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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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公股董事及監察人支領之報酬,其超過政府規定兼職酬勞費部分,應繳作原投資事業機構之收益。 專任公股董事及監察人支領之報酬,其與員工一致性項目之薪給、獎金及福利金等,依各該民營事業規定之報酬標準支給。但原投資事業機構之主管機關在該報酬標準範圍內,認有為不同規定之必要者,從其規定,超過規定部分,應繳作原投資事業機構之收益。 依公司章程所定,列於盈虧撥補表內分配之董事、監察人酬勞部分,不論兼任、專任者均應繳作原投資事業機構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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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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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察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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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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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兼任公股董事及監察人支領之報酬,其超過政府規定兼職酬勞費部分,應繳作原投資事業機構之收益。 專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