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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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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費按照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其有特殊情形者,經各該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准,不得支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內出差旅費規則第16條的規定,旅費應按照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除非有特殊情形經各該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否則不得支給。例如,假如一位公務人員因公出差需要改道前往其他地點,則需取得主管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的核准才能支給旅費。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出差旅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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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第 16 條規定:「旅費按照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其有特殊情形者,非經各該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不得支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