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費按照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其有特殊情形者,非經各該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不得支給。
根據國內出差旅費規則第16條的規定,旅費應按照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除非有特殊情形經各該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否則不得支給。例如,假如一位公務人員因公出差需要改道前往其他地點,則需取得主管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的核准才能支給旅費。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出差旅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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