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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支給。 前項所稱患病,係指突發之重病,依公保勞保有關規定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經醫院證明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計給膳雜費,其住公保勞保醫院者,最高計給十日為限,因當地無公保勞保醫院,而住私立醫院其費用由患病本人負擔者,最高計給二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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