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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有變更者,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檢討基金合併或裁撤之必要性。
  2. 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未變更,而管理機關有變更,且未涉及基金合併或裁撤者,由該主管機關自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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