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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執行,以中華民國七十八會計年度之起訖為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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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第13條,本條例自公布日執行,以中華民國七十八會計年度之起訖為有效期間。這表示這項法規自公布日起生效,並且有效期限為中華民國七十八會計年度。這個條文的執行期間是限定在七十八會計年度,也就是一個特定的時間範圍內生效和有效。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第 13 條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第13條的規定,這項法規從公布日起到七十八會計年度結束為止有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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