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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2 條

各收入機關依法編送歲入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徵收。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一律解庫,並列入決算,均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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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第 2 條,各收入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入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徵收。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一律解庫,並列入決算,均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這表示各收入機關在編列歲入分配預算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且對於預算外收入或超收的部分,不能夠擅自挪移使用,而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範例:根據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室查報,苗栗縣政府在編列95年預算時未註明核定文號補助收入的情況,違反了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第 2 條的規定。審計部之後要求苗栗縣政府改善,但被付懲戒人無視上級機關之糾正,仍指示所屬於96年預算中大幅編列無核定文號補助收入,顯示違反了預算執行條例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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