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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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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應依預算所列數額,由各
主管機關
切實督促依期報解;實收數額超過法定預算數列數時,亦應依
第二條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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