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切實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責監督,並於次會期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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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切實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責監督,並於次會期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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