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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收入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入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徵收。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一律解庫,並列入決算,均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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