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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2 條

各收入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入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徵收。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一律解庫,並列入決算,均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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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第2條,收入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入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徵收。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一律解庫,並列入決算,均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例如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室查報苗栗縣政府95年預算編列未註明核定文號補助收入22.17億餘元情事的資料,可以看出政府應切實徵收預算內的收入,並且所有預算外的收入應該解庫並列入決算,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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