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3 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 (包括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部分) ,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法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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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第3條,預算機關需繳庫盈餘及事業收入,並依立法程序審定後執行。如果審定數額與原預算有差異,則由行政院依法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進行調整。 舉例來說,當年度某預算機關的事業收入超過了原先預算的部分,根據該條例,該機關應將多餘的收入繳庫,並經立法院審定後調整預算並執行。這樣的安排能確保預算的合理調配和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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