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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4 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應依預算所列數額,由各主管機關切實督促依期報解;實收數額超過法定預算數列數時,亦應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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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第 4 條之規定,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的盈餘及事業收入,應依預算所列數額,由各主管機關切實督促依期報解。若實收數額超過法定預算數列數時,亦應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針對預算執行以及各附屬單位預算的相關規定進行詳細說明。 舉例:某附屬單位在執行預算過程中,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數列數,則應依該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辦理,如何處理實收數額超過的部分,以符合法定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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