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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2 條

各機關列有歲入預算者,應依法切實徵收,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一律解庫,並列入決算,不得坐扺或挪移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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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第2條,各機關列有歲入預算者,應依法切實徵收,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一律解庫,並列入決算,不得坐扺或挪移墊用。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被付懲戒人無視法令之規定,未依法切實徵收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這樣的行為是有違法規定的。以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室查報縣(市)95年預算編列情形為例,苗栗縣政府95年預算編列未註明核定文號補助收入22.17億餘元情事,審計部即以95年5月5日台審部覆字第0950000570號函原行政院主計處,請該處查明妥適處理,並督導縣市主計機構發揮內部查核功能,原行政院主計處嗣以95年11月6日處實一字第0950006560B號函苗栗縣政府要求改善在案。这表明應該切實徵收的收入未被徵收,顯示了未依法執行的情況。 所以根據該法條,各機關應切實徵收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並且解庫,列入決算,不得坐扺或挪移墊用。被付懲戒人的行為違反了這項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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