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中華民國八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4 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應依預算所列數額,由各主管機關切實依期報解;實收數額超過法定預算列數時,亦應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第 4 條的釋義,該條目主要是規定了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的相關事項。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實收數額超過法定預算列數時,也應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所提供的相關條文內容,並且可以舉一個與該條規定相關的具體案例作為參考。不過,這需要有關法規的最新資料以便進行準確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