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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預算實際執行結果,其差距超過百分之二十,除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外,該機關首長應予議處,並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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