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3 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之。 前項所稱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包括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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