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之。 前項所稱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包括營業及營業循環基金部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