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對於總預算所列屬於經常性之支出,除統籌項目於支用時逐案核撥外,應分期按月分配;屬於資本性之支出,應配合計畫實施進度,得酌緩急核實分配。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收支併列者,其歲出預算之執行,應視歲入實收情形,嚴加控制;如歲入發生短收情事,應相對核減歲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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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對於總預算所列屬於經常性之支出,除統籌項目於支用時逐案核撥外,應分期按月分配;屬於資本性之支出,應配合計畫實施進度,得酌緩急核實分配。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收支併列者,其歲出預算之執行,應視歲入實收情形,嚴加控制;如歲入發生短收情事,應相對核減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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