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9 條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關於營繕工程經費之執行,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與廠商訂立合約辦理時,應於工程合約中,依工程性質分別載明材料與工資價款,材料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分類指數之營造業投入物價指數漲幅超過百分之五時,經驗估後,得就其超過部分調整之;工資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營造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漲幅超過百分之十時,經驗估後,其超過部分亦比照調整之。 前項調整合約價款,對於未依合約規定日期完工或交貨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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