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10 條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關於營繕工程經費之執行,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與廠商訂立合約辦理時,應於工程合約中,載明工程費按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數漲幅超過百分之五時,經驗估後,得就其超過部分調整之。 前項調整合約價款,對於未依合約規定日期完工或交貨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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