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14 條
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責監督,並於次會期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前項辦理情形,審計機關應提述意見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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