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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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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員額應切實依照相關法規執行,凡業務特殊必須增加者,除應報請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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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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