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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2 條

各機關列有歲入預算者,應依法切實徵收,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一律解庫,並列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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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第 2 條的規定,各機關列有歲入預算者,應依法切實徵收,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一律解庫,並列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該條的遵守要求各機關在執行預算時,應確實徵收所有預算外收入,並將超收的部分解庫,列入決算,不得將收入坐抵或挪移墊用。例如,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室查報苗栗縣政府95年預算編列未註明核定文號補助收入22.17億餘元情事,並要求改善後,便是對該條的遵守與執行情況進行審計與監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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