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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4 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應依預算所列數額,由各主管機關切實依期報解;實收數額超過法定預算列數時,亦應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至營業循環基金之作業賸餘繳庫,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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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第4條,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應依預算所列數額,由各主管機關切實依期報解;實收數額超過法定預算列數時,亦應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至非營業循環基金之作業賸餘繳庫,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辦理。 這項法規要求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將盈餘及事業收入,依預算所列數額切實報解,並且如果實收數額超過法定預算時,也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另外,非營業循環基金的作業賸餘在繳庫時,應根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辦理。 這條法規的來源是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的管理準則也是由中央政府所訂定。例如,根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若有作業賸餘需要繳庫,就應按照該準則的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資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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