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5 條
各機關經立法院刪除之預算,不得另行動支第二預備金;但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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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立法院刪除之預算,不得另行動支第二預備金;但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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