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預算實際執行結果,其差距超過百分之二十或年度之前九個月實際執行數未達百分之五十,除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及經常費支出節餘外,該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應予議處,並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報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各機關預算實際執行結果,其差距超過百分之二十或年度之前九個月實際執行數未達百分之五十,除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及經常費支出節餘外,該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應予議處,並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報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